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90827)
时间:1999-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点击:次
[1998]赔他字12号
颁布日期:19990827 实施日期:199908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赔字第3号《关于李贵清、陈义、李贵波、周树春因被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0827)
-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G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