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0815)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1998]行他字第3号
颁布日期:19980815 实施日期:199808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