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0311)
时间:199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点击:次
[1997]赔他字第14号
颁布日期:19980311 实施日期:199803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0月30日[1997]法赔字第08号《关于孙赤兵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属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未被羁押。因此,对孙赤兵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0311)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复(199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