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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98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980213)

法释[1998]3号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80213  实施日期:1998021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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