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时间:1997-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颁布日期:19971013 实施日期:199710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0922)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沙市国营东方红农场饲料公司与涞源县粮食总公司北石佛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通知(199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