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1996]150号
颁布日期:19961009 实施日期:199610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请〔199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已经我院批准,你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19961009)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