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部分诉讼费用具体解缴事项的通知(19960906)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1996]87号
颁布日期:19960906 实施日期:199609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1996〕81号)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具体解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在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前按5%的比例进行集中”,指按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总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总额)计算。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的汇总上缴工作,将集中部分于每季度后十五日内上缴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按季上缴工作的同时,报送《法院系统诉讼费季度汇总表》和软盘各一份。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管理要由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设立专门帐户,不能与财政拨款户混用。 五、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缴诉讼费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在应返还全省总额中扣除10%-20%。 六、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诉讼费用,除返还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剩余部分的使用和各单位的解缴情况,每年度终了后,将通报全国,接受监督。 七、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专用帐户: 户 名:最高人民法院 帐 号:144020-97 开户行:工商行珠市口支行正阳门分理处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19960829)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