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1996042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1996]68号
颁布日期:19960424 实施日期:199604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