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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1996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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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19960229)

法复[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0229  实施日期:199602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原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199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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