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0213)



颁布日期:19960213  实施日期:199602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复函的意见办理。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6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