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1109)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1995]140号
颁布日期:19951109 实施日期:199511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51106)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