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1025)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点击:次
高检办发[1995]40号
颁布日期:19951025 实施日期:199510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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