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020)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1995]132号
颁布日期:19951020 实施日期:1995102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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