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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0918)

法函[1995]121号

颁布日期:19950918  实施日期:199509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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