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19950809)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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