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50125)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1995]6号
颁布日期:19950125 实施日期:199501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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