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19950116)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经[1995]16号
颁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0115)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