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0102)
时间:199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50102 实施日期:199501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此复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1994123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