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19940223)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40223 实施日期:199402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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