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1217)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发[1993]43号
颁布日期:19931217 实施日期:199312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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