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1104)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31104 实施日期:199311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