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执行当事人邮政储蓄存款的复函(19930319)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经[1993]37号
颁布日期:19930319 实施日期:1993031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研[1993]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邮电支局既对外开办储蓄业务,如东县人民法院即可以依法直接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邮电支局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在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河南省伊川县电业局不服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72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有关问题的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国营新疆五五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驻兰州办事处执行问题的函(199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