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0312)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1993]民他字第3号
颁布日期:19930312 实施日期:199303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河南省伊川县电业局不服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72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有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