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0312)

[1993]民他字第3号

颁布日期:19930312  实施日期:199303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