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19921114)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作者: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点击:次
公通字[1992]139号
颁布日期:19921114 实施日期:19921114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看守部门加强了对在押人犯依法进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仍采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给人犯剃光头或剃“犯人头”,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在审讯、出庭时,一律给人犯戴脚镣、手铐;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还有的地方严重忽视人犯的生活卫生,监室过分拥挤,伙食太差,人犯严重营养不良。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关押和管理人犯,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坚决杜绝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三、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 四、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除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给人犯戴手铐、脚镣或者用警(法)绳捆绑。 五、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六、加强对人犯生活卫生的管理。人犯伙食必须保证卫生,吃熟、吃热、吃足标准,注意防治疾病,严禁克扣囚粮经费,严禁以“饿饭”作为对人犯的惩罚。人犯如故意浪费食物应按规定处理,严防狱霸强吃他人食物,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如发生饿死人犯的事件,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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