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处罚问题的答复(19920514)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20514 实施日期:199205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不是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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