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920302)
时间:199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高检发监字]1992]1号
颁布日期:19920302 实施日期:199203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1992022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