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10916)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作者: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点击:次
法经[1991]123号
颁布日期:19910916 实施日期:19910916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酌情予以赔偿,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