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的批复(19910702)
时间:1991-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 点击:次
[1991]高检法发第39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颁布日期:19910702 实施日期:199107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闽检法字[1991]012号《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之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委员擅自组织电器安装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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