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电力设备和其他财物能否合并定盗窃罪的请示的答复(19900901)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00901 实施日期:199009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电传请示的关于被告人李万良既盗窃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又盗窃了非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和其他财物,可否合并定一个盗窃罪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应按1984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不应合并定一个盗窃罪。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0831)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