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的通知(19900822)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点击:次
国机地编[1990]6号
颁布日期:19900822 实施日期:1990082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编制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检察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守法、遵纪、廉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置监察机构或监察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机构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不得提高机构规格。县级检察院不设专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监察员。直辖市的区检察院如确需要也可设立监察机构。监察机构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所需编制和人员,从各人民检察院编制中调剂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