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0711)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法院研究室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900711 实施日期:19900711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的电话请示收悉,关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即: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某一审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案件审理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上诉、抗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在下星期一时,检察院却提出抗诉。对于这一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受理,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因此检察院在星期一提出抗诉,还未过抗诉期;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顺延的规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请复示。 1990年7月10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19900705)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电话答复(199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