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高检发人字[1990]2号
(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00705 实施日期:1990070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二、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