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19900406)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1989]民他字第39号
颁布日期:19900406 实施日期:199004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0405)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