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问题的批复(19900116)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民复[1990]1号
颁布日期:19900116 实施日期:199001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此复 1990年1月16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00112)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199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