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198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19891023)



颁布日期:19891023  实施日期:198910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