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9)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9)



颁布日期:19890529  实施日期:19890529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