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经)复[1988]46号
颁布日期:19881018 实施日期:198810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复 1988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