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19880407)
时间:198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点击:次
法[训]发[1988]7号
颁布日期:19880407 实施日期:198804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已于1988年2月1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现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培训中心是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基地,地址设在北京。下设进修部、定向研究生管理部(简称研究生部);在必要时,可以举办现职法官短期培训班,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 二、培训中心要贯彻教育改革的精神,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我国立法和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教学和研究,讲求实效,努力开辟一条培训高级法官和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途径。 在办学过程中,对培养规格、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师资配备、教材编选和学制等方面,都要积极探索,体现改革的精神。 三、培训中心由郑天翔任主任,国家教委一位负责同志(待定)、祝铭山、王学珍、吴树青任副主任,并由(以姓氏笔划为序)王泽农、谷春德、单长宗、周道鸾、赵震江、夏自强任委员,组成委员会。 在培训中心委员会领导下,暂设办公室,并逐步设立必要的教研组织。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办公室的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四、培训中心委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开办进修班,并为法院定向招收和培养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招生指标,列入国家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由受委托的大学和培训中心协商确定,由大学组织实施。 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大学为主,法院配合,适当分工。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培养严谨的学风,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五、培训中心的开办费和办学所需的经常费,由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财政逐年申报,列入国家预算拨给。 进修部学员学习所需经费,由培训中心同受委托的大学商定后,包干统付。 培训中心的基本建设,将视情况逐步进行,所需投资另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 六、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 1988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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