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19871012)
时间:1987-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研复[1987]41号
颁布日期:19871012 实施日期:198710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有关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101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198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