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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揭发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所指“其他犯罪分子”是否包括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问题的答复(19870303)

最高院关于揭发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所指“其他犯罪分子”是否包括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问题的答复(19870303)



颁布日期:19870303  实施日期:1987030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1986]41号《关于揭发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所指“其他犯罪分子”是否包括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问题的请示》收阅,答复如下:
  我院[1984]法研字第6号《解答》第四个问题讲了“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同案犯中的其他犯罪分子并作他案所犯的重大罪行,至于犯罪分子在交代中检举揭发了其他同案犯罪分子与自己共同作案的罪行,是否作为立功看待,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一般视为坦白交代,但有的从犯交代了共同作案的案犯,对破获查清全案起了重大作用的,也可根据情节视为立功。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所指的范围,既包括其他其他案件的罪犯,也包括同案的罪犯。例如同案犯畏罪潜逃,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缉捕归案的,亦应认为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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