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0226)
时间:1986-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法院研究室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860226 实施日期:19860226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0218)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