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19850527)
时间:198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850527 实施日期:198505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法庭,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尽一致。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职权,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的通常作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 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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