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19831220)
时间:1983-01-01 00:00 来源:最高检察院 作者:最高检察院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831220 实施日期:19831220 颁布单位: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