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捕”问题的意见(19830712)
时间:198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83]高检函第26号
颁布日期:19830712 实施日期:1983071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第29期《辽宁政法动态》收悉。该期登载的“大连市委和政法机关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紧急电话会议精神”一文中反映:有四个县、区召开了“公捕”、“公判”大会,逮捕和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关于“公捕”问题,从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情况看,往往带来了一些付作用。有的把已羁押的人犯,又拉到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有的对已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执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时日,违背了法律的时限规定,甚至造成人犯的逃跑;特别是对有的案犯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就在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将给予审、起诉、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对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不宜采用“公捕”形式。在某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的地方,可选择重大、典型犯罪案件,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判,这样更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发扬正气,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 以上意见,请你们转告省政法委,并告大连市检察院研究执行。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1983063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198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