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19820911)
时间:1982-01-01 00:00 来源:最高法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法院研究室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820911 实施日期:19820911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