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
时间:1981-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点击:次
(经)第30号、[1981]年8月28日、[81]法研字第24号、[81]财税字第302号
颁布日期:19810828 实施日期:1981082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我们认为很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以及无理取闹,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人员事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要及时上报。 附件: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通告》,及时查处违犯税收法规案件的联合通知 (1981年7月25日 陕财税(1981)071号) 各地(市)、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财政局、税务局: 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五月五日向全国发布第一号《通告》以来,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企业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行动,认真贯彻《通告》精神,深入开展清理滞欠和查补漏税工作,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通告》要求,全国从七月上旬即转入税务部门检查阶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宣传贯彻《通告》精神,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通知》发布后顶住不办的和严重偷税、抗税的案件,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互通情况。 二、各级公、检、法部门都要按照《通告》精神,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对税务部门移送的偷税、抗税等严重违犯税收法规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三、对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和哄闹税务机关、抗拒检查、阻挠税务干部执行公务的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处理。 以上希即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