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0706)
时间:1981-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81]法研字第14号
颁布日期:19810706 实施日期:198107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1〕第16号请示收悉。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参照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救字迹发生变化的档案的问题的批复(1981052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