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19750409)
时间:197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点击:次
颁布日期:19750409 实施日期:197504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马来西亚的有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中国公民的公证文件不需要办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认证即可使用。如申请人为中国公民,而关系人为马来西亚公民,也按此办理。 因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证件,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由申请人将证件寄给其在马来西亚的亲属,向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申请认证即可。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政保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填写和转递我公民去加团聚申请表等手续的通知 (1975年4月29日) 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外事办公室(外事组)、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卫生部防治组,中国华侨旅行社总 社,广东华侨旅行社,港澳工委,驻加拿大使馆,驻温哥华总领馆: 我国和加拿大就我公民去加与其家庭成员团聚问题于1973年10月24日达成了一项谅解。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对某些具体手续有简化的必要。经协商,中加双方就简华填写和转递“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手续达成了新的口头谅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化填写和转递“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 (1)在加拿大的亲属如要其在中国的亲属赴加团聚,应由本人告知其在中国的亲属。在中国的亲属可向中国地方当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通知书(内容和格式与过去同)以后,即可向县、市公证机关或法院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并将此证书迳寄在加亲属。 中国地方当局不批准的,应通知在中国的亲属,此案就此了结。 (2)在加亲属收到“亲属关系证明书”后,可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申请,由在加亲属办理加方所要求的各项手续,包括填写“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在中国的亲属不在填写)。 (3)加方如接受申请,申请人住在广东省内的,由加驻华使馆二秘凯麦隆(常驻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与广东华侨旅行社联系安排体检或会见和转递有关文件。 加方下接受申请,应通知在加的亲属,此案就此了结。 二、关于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 根据新的谅解,今后申请人只要办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即可。按加方要求,此“亲属关系证明书”需包 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同在加拿大申请人的亲属关系 申请人父母的姓名 申请人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姓名 申请人配偶的姓名及结婚日期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亲姓名 申请人本人、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出生地点和日期。 一户申请为2人以上者,可把他们写在一起,然后开列关系人姓名,再用文字说明申请人同关系人的关系。为使“亲属关系证明书”划一,我们初步拟就一式样,附去供参考。 此通知从1975年5月16日开始执行。加方过去寄送的“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在5月16日以前寄回加拿大驻华使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5月16日起停止寄回申请表,所遗留的申请表一概不予退回,也不再使用,即行作废。 几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去加团聚问题的手续,仍按过去通知和规定办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附件: 亲属关系证明书(式样)申请人:丁子和,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陈余秀,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丁秀山,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丁秀丽,女,1974年9月9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关系人:丁庆立,男,现居加拿大温哥华。 李兰仙,女,现居加拿大温哥华。 陈康兴,男。 吴菊芬,女。 查申请人丁子和是陈金秀的丈夫;是丁秀山、丁秀丽的父亲;是关系人丁庆立、李兰仙的儿子;是陈康兴、吴菊芬的女婿。 丁子和与陈金秀于1970年2月1日在广东省南海县蛇龙村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南海县人民法院公证员 1975年 月 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的公证文件的认证事》的函(19750315)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197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