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罪名释义
标题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目录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特征   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