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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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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本罪主体:
客观行为:
处罚:
定义: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客观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处罚: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
《刑法》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